无酒不成席,但过量饮酒却易造成不幸。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张某在禹州某酒店厨房工作,今年1月某日晚上10点下班后,陈某、王某等人邀请张某一起留下在酒店吃饭喝酒。晚上11点左右,张某酒后独自骑电动车离开。在回家途中,因电动车需充电,张某又借用贾某电动车骑行回家。在回家途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陈某等人邀请张某饮酒,明知其饮酒情况下,仍然放任张某骑车回家,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张某酒后驾车导致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贾某明知张某饮酒情况下,仍然借给张某电动车使用,放任张某置于危险境地,也有一定过错。因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张某家属将陈某、王某、贾某等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庭审过程中,经火龙法庭调解,张某家属撤回对贾某得起诉。同时,陈某、王某等人补偿7000元,张某家属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成功调解,但该事件对张某家庭造成的伤害却难以挽回。共同饮酒属于人际交往的常见行为,但这种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在共同饮酒中,如有人处于醉酒后危险状态中,同饮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喝酒过程和酒后应做到提醒、劝告及护送、照顾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的,同饮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常见情形包括:强迫性劝酒或灌酒,如使用言语或行为迫使对方过量饮酒,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明知对方不适仍纵容饮酒,例如对方已醉酒、患病或明确表示需驾车,仍劝其饮酒;未履行必要救助义务,发现对方醉酒后未采取护送回家、联系家属、协助叫车等措施,放任其处于危险状态。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原标题:《下班饮酒后遇车祸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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