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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2箱假酒,起诉店方索赔超10万元!判决来了
责任编辑:蕾蕾  发布时间:2025/3/27 15:01:52  文章来源:中国白酒网  作者:佚名

  去年3月,潘某花上万元购买假冒“五粮液”“青花郎”各1箱后,提起诉讼要求店方“退一赔十”,索赔超10万元。经一审法院审査,潘某近三年来在重庆不同区县长期、多次购买高档白酒,并提起40余起“退一赔十”的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其行为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店家退还购酒款10860元,酌情按两种酒各1瓶作为“赔十”基数,赔偿18100元。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月底驳回潘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男子买2箱假酒

  起诉“退一赔十”,索赔超10万元

  49岁的潘某家住重庆铜梁区,此前,他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沈某和潼南某食品经营部“退一赔十”,即退还购酒款10860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108600元。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去年3月14日,潘某前往重庆潼南区某名酒茶商店,购买了“五粮液”“青花郎”白酒各1箱(每箱6瓶)及10条中华牌香烟。“五粮液”每瓶售价930元,“青花郎”每瓶售价880元,中华牌香烟每条410元,潘某分三次扫码在店内付款时,收款人均为潼南某食品经营部。付款后,店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加盖了某商贸公司的公章和沈某的私章,详细列明了白酒品名、数量、金额及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等信息。

  第二天,潘某向潼南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案涉白酒为假酒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但某商贸公司称,白酒包装箱存在拆封迹象,潘某涉嫌“调包打假”,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后,终止调解程序。

  随后,潘某将某商贸公司、沈某及潼南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中,沈某在去年8月28日注销某商贸公司,法院未再将某商贸公司列为被告。

  一审审理中,潘某提交了案涉2箱白酒及外包装照片,实物和照片均显示外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物流码等信息与收款收据上记录的信息相符。沈某称案涉白酒是从私人手中购得,进价为单瓶7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应潘某申请,法院邀请生产企业现场开箱辨认,两家公司的结论为案涉“五粮液”和“青花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还查明,某名酒茶商店由某商贸公司实际经营,该公司为一人公司,沈某是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某商贸公司未取得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收款二维码及账户系潼南某食品经营部借给公司的,该经营部还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借给商贸公司。2022年11月,沈某与该经营部的经营者徐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商铺所有经营活动与徐某无关。

  判决:

  男子被确认为职业打假人

  店家“退一”,各按1瓶“赔十”共1.81万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涉白酒的销售主体是某商贸公司,该公司未能证明案涉白酒来源合法,未尽进货审查义务,应认定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沈某在审理中申请注销该公司,其作为唯一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沈某是本案的销售者责任主体,潼南某食品经营部不应成为责任主体。

  对于沈某主张潘某“调包打假”,法院认为沈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结合相关情况认定潘某并非“调包打假”。

  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明知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法院认为,潘某在本案中并非普通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者。

  法院表示,潘某在外地居住,此次到潼南购买高档白酒且购买数量较大,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潘某购买案涉白酒后并未开箱,更没有使用,第二天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才发现商品为假冒的情况明显不同,完全符合“知假买假”的行为表现。

  此外,根据沈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一审法院对潘某关联案件的查询,潘某在重庆不同区县长期、多次购买茅台酒、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向经营者索赔,3年期间共提起了40余起“退一赔十”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累计近500万元,其反复购买、不断投诉、多次诉讼索赔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法院还认定,《解释》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潘某“知假买假”符合该情形,其主张“退一”即返还购酒款10860元的请求成立。

  对于潘某的“赔十”诉求,法院表示,根据《解释》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但该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定。法院认为,从经济收入和商品价格,以及大众社交习惯、适量饮酒理念等角度考量,普通消费者购买高档白酒的消费习惯通常以2瓶为限。法院酌情各计算1瓶作为“赔十”计算基数,确定十倍赔偿金为18100元。

  据此,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某退还潘某购酒款10860元,赔偿潘某18100元。同时,驳回潘某对潼南某食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2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姚永忠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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