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不少人存在“只要同席饮酒,一旦有人出事,所有人都要赔”的认识误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合判例理清共饮者责任,为广大群众敲响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
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是同村邻里,平日关系融洽。事发当天,朱某夫妇在家设宴,邀请周某等四名亲友聚餐。席间众人均适量饮酒,全程无人劝酒、灌酒,周某还主动为他人斟酒。用餐期间,同席的蔡某突发不适,周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参与救助。医护人员到场施救后,辖区民警也赶赴现场处置,经核查,周某虽有轻微酒后状态,但意识、表达均清晰,整体状态可控。针对周某驾车赴宴的情况,民警当场明确告知其严禁酒后驾车。
然而,民警离开现场后,周某未听劝阻,心存侥幸,执意驾驶机动车上路,最终车辆失控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其重伤并构成一级伤残。事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人员全部诉至法院,要求众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正常的情谊往来,席间无劝酒、灌酒等强迫饮酒行为。从现场情况看,周某能主动救助身体不适的同席人员,且民警到场后确认其意识清醒、状态可控,足以证明其并未醉酒。
因此,聚餐组织者、同席人员无需对其承担护送、照料、监护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法定酒驾执法主体,已对周某作出明确、权威的禁驾警示与劝阻,该警示效力远高于普通亲友的口头劝阻。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驾违法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执意违法驾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公正,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很多人误以为酒后出事,同席者必然要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法官明确共同饮酒责任认定规则:
1.担责与否,核心看是否存在过错
正常自愿、适度的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出现强行劝酒、逼迫饮酒、明知他人不宜饮酒仍劝饮,或是发现同伴醉酒遇险却放任不管、未尽救助照料义务等过错行为时,共饮者才需承担相应责任。
2.经官方劝阻仍违法,后果自行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整的行为辨识与自控能力,在公安部门明确禁止酒驾后,依旧违法驾车引发事故,相关损害后果需由本人承担,无权向同席人员、聚餐主办方索赔。
3.酒驾醉驾教训深刻、代价沉重
酒驾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刑事犯罪。一旦肇事,不仅会面临罚款、吊销驾照、刑事追责等处罚,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毁掉个人、家庭幸福。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必须坚守的法律红线、生命底线。日常聚餐饮酒,务必量力而行、文明饮酒,坚决不劝酒、不逼酒、不纵酒。只有大家共同守好法律与安全底线,才能在每次相聚之后平安回家。
来源/竹溪法院 文/李丽
原标题:《以案释法(二十三) | 一场酒局一场祸,同席者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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