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心存侥幸“醉”上加罪 - 饮酒养生 - 酒水招商网【js118.com.cn】
 登陆
 注册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酒水地方频道
企业库  产品库  包装设备   新闻资讯  糖酒展会  企业明星  行业资讯  酒文化  名酒招商  酒水排行榜  发布信息  糖酒会招商  会员专区  网上糖酒会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酒水招商网 -> 新闻资讯 -> 饮酒养生 -> 以案说法|心存侥幸“醉”上加罪
以案说法|心存侥幸“醉”上加罪
责任编辑:蕾蕾  发布时间:2026/7/28 8:27:00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百家号  作者:佚名

  (来源:信宜发布)

  各位驾驶员朋友,你们是不是有想过“我只喝一点点,还很清醒,可能不影响驾驶”,或者坐上去的时候想着“走小路、路程近”,就觉得交警发现不了,就可以放心开?今天就以四个案例给朋友们参考,看看这四位被告人是如何在酒后把车开进了人生的“死胡同”里的。

  案情回顾一

  潘某某曾于2024年4月因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但由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而仅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8月10日,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新里四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1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解码:为何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28.91mg/100ml,根据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尚未达到150mg/100ml且没有从重情节的,本可依法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因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意见》第十条所规定的从重情节之一,因而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后,潘某某非但不牢记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心存侥幸,再次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其行为性质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根本转变。同时,其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等待其的必然是更严厉的法律惩处!

  案情回顾二

  2024年8月4日早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去买早餐,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对方司机受伤,在明知对方报警后,李某某仍去隔壁便利店购买2罐啤酒饮用,然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49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并综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信宜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法律解码:为何饮酒避查避无可避?

  根据《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即将面临公安机关查处仍然再次喝酒,属于恶意规避检查,故以查获后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据。

  检察官提醒:

  总有一部分人怀着侥幸心理或者仍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只要在交警查处之前再次喝酒,交警就无法证明是酒驾,便能够逃过法律的惩罚。然而事实证明,为逃避处罚,企图通过“二次饮酒”的方式混淆视听、蒙混过关的行为都只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这种欲盖弥彰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藐视,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三

  2024年7月7日凌晨,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行驶到信宜市迎宾大道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前方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在民警身穿执法制服上前拍打其车窗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掉头冲卡逃离现场,后于不久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抽血取样检验后,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1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信宜市人民法院对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解码:冲卡不是“出路”,而是从重处罚的“入口”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本案中,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尚未达到150mg/100ml,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从重情节的,本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其实施了驾车冲卡的行为,属于《意见》所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因而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在判处刑罚时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检察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是违法,倘若错上加错,做出驾车冲卡、调头逆行、弃车逃跑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不仅无法作出从轻从宽处理,更会加重刑罚。如果在逃跑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面临的将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案情回顾四

  2024年5月29日早上,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行经信宜市梅岗大道附近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辆相碰,造成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案发时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27mg/100ml。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结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信宜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解码:喝点酒发生事故怎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本案中,原本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处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他人人身损害,且达到重伤以上,故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按法律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需要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检察官提醒:

  驾车出行需严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醉驾酒驾、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停车查看、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切莫心存侥幸、肇事后逃逸,否则是错上加错,醉上加“罪”,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这些案例,每一个都是活生生的反面教材。醉驾的代价,绝不只是“罚点钱、扣几分”那么简单。上述案例尽管案情各有差异,但心理轨迹如出一辙:即对法律缺乏最基本的敬畏,法治观念严重缺失,对“酒后开车”的真实危险选择性失明,存在“就开一小段”、“不会那么巧”的侥幸心理,把生命和规则当作可以押注的筹码。然而,法律的红线从不因侥幸而模糊,司法的追责从不因借口而免除。一旦触碰,面临的不仅是吊销驾照、高额罚金、刑事案底,更可能是职业生涯的断裂、亲人的泪眼、他人的生命健康。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此,我们呼吁广大驾驶员:摒弃侥幸心理,从思想上、行动上坚决拒绝酒后驾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念,饮酒后主动选择代驾、公共交通等安全出行方式;争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守护者,主动劝阻身边人员酒后驾车,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提醒。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信宜发布编辑部

  通讯员:李英健

  编辑:李金铭

  责编:叶宗裕

  审核:王锦鹏

酒水招商网微信
酒水招商网官方微信平台
酒水招商网新闻中心
本文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为传递信息之用,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本站未做更多核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或因多重转载等因素对其来源及作者标注有误的,其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因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25-84501668)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删除处理,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声明。特别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酒虽好喝,少饮多益!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利国!利民!利家!利己!
关闭本页】 【后退到上一页】 【返回首页
优秀企业推荐
火爆招商 - 酒水招商网
酒水招商网-最新酒类信息
最新供求信息更多>>
火爆商铺推荐
招商分类: 名酒招商 白酒招商 啤酒招商 保健酒招商 葡萄酒招商 洋酒招商 黄果米特产酒招商 饮料招商

手机酒水招商网
扫一扫

企  业: 企业库 产品库 酒水企业库 经销商库 代理商库 商贸公司 新企登录 新品发布
经 销 商: 酒水代理 酒水招商 酒水供应 酒水求购 包装设计 合作企业 酒水企业招商名录 展会报道
新  闻: 品牌企业 新闻资讯 糖酒展会 企业明星 酒文化 葡萄酒资讯 酒水排行榜 品牌专题
地区频道: 北京  上海  浙江  江苏  安徽  四川  山东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西  吉林  辽宁  内蒙  宁夏  青海  山西  陕西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港澳台
张经理 手机:13851727332 电话:025-84501668 QQ:575814784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郭经理 手机:13512540028 电话:025-84560268 QQ:158092134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刘经理 手机:13512540028 电话:025-84460253 QQ:41578051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我们的言行: 要么全力以赴,要么走人!
我们的宗旨: 客户有效益,我们才能生存!
服务完善,创新发展!
我们的理念: 发展才是硬道理!
我们的管理: 责任胜于能力;
每天每人每件事,
每日每事每检查;
不放弃、不抛弃!
敬业、精业、专业;
当日事,当日毕……
我们的目标: 让代理商找到好产品!
让厂商招到更多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