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配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扣税5%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6元;扣税10%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6日
除息日:2013年6月27日
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3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5,848,26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0.80元现金股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692,678,612.80元。
4、代扣代缴税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6元;待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依据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计算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取
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6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27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晋泉涌贸易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酒都宾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