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商标跨国维权胜诉
法国红酒企业被判罚33734546.26元
针对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李道之告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及其中国代理公司侵犯“卡斯特”商标知识产权一案,4月10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同时,因侵犯“卡斯特”商标的知识产权,判令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共计33734546.26元人民币。这意味着这起葡萄酒行业因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较大的跨国知识产权官司,历时六年,一审以“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获胜结案。这个案件结果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同时在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大环境下,任何侵害“卡斯特”商标的行为都是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
李道之是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董事长,而上海卡斯特是在原上海班提的基础上新组建的一家专业品牌运营公司,同时也是“卡斯特”商标合法授权销售和使用的机构。自从1998年开始在进口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的名称并于2000年获得商标注册核准。2012年1月,上海卡斯特酒业又经中国和法国政府的批准,收购了法国波尔多地区的三个酒庄,正式推出卡斯特大师系列中高档葡萄酒并出口到中国等国家。
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法国葡萄酒生产商之一。从2006年开始,在中国大量销售侵害“卡斯特”商标的葡萄酒。李道之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卡斯特”的商标的纷争就此展开。
据李道之介绍,由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涉嫌严重侵犯“卡斯特”商标的专用权,他于2009年10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代理商,此案涉及金额超过2亿元。因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没有多少经济实体,因此,李道之于2011年6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查封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r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封价值以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同时意味着不仅是赔偿或将商标被拍卖的风险,也对其在中国的所有代理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法国法斯特兄弟公司在华的企业名称事实上也侵害了“卡斯特”商标的专属权,李道之已经在北京法院正式起诉并立案,其结果将不言而喻。这样的案件都是应该引起重视,以免给中国的代理企业和销售渠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据了解,在4月1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中,被告代表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法院判决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业内人士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涉嫌商标侵权得到确认,并受到相应处罚,无疑对在华大力拓展业务的其他国际企业具有借鉴和警示意义。该事件有助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有利于扭转目前业界存在较为普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外国企业在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卡斯特”商标侵权案不会仅仅以这33734546.26元的判罚而就此收场,这次的判决仅是“卡斯特”三个关联诉讼案件中的个,另两个加起来总索赔金额是2.1亿元人民币。对接下来的事件走向我们拭目以待,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会越来越成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