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茅台酒经营权考察审批工作或在有关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或茅台集团公司员工等有关人员存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受打招呼人应当如实填写《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口头或电话打招呼办理的,应当留存电话记录或其他书面记录;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打招呼的,应当拍照留存电子信息。通过写条子、递材料等方式打招呼办理的,应当留存相关文字材料并予以注明;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办理的,应当留存相关函件;通过当面交办、口头指示、协调引荐等打招呼办理的,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及内容,及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茅台集团公司有关经办人员在受打招呼后5日内,将《茅台集团关于领导干部插手茅台酒经营活动打招呼登记备案表》以及有关书面记录和留存信息、材料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再报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必要时,可直接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茅台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收到打招呼登记备案表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调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对经核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茅台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对涉及违规打招呼的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打招呼情况应登记未登记或应报告未报告、对登记报告人打击报复或泄露登记报告人及保密信息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应当对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阻拦,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或合规合理事由、非经合规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其评先评优、荣誉称号、绩效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茅台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明确专人妥善保管违规打招呼的情况以及相关报告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对违规泄露登记报告人员相关情况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茅台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