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多年、备受白酒行业关注的地名商标诉讼拉锯战,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为这起涉及“金沙”商标的侵权纠纷画上句号,也为白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例。
本案的核心围绕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酒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展开。金沙酒业作为“金沙”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其品牌与地名“金沙县”紧密关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市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方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产品上,以及相关的市场宣传中,广泛使用了“金沙古”、“金沙古酒”、“金沙古茅”、“金沙古酿”、“金沙古韵”、“金沙古醉”等标识。
经过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苏民终591号判决中认定,上述被告公司使用的相关标识,与金沙酒业享有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构成了对金沙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还认定被告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被告方的履行与认可。10月21日,贵州金沙安底斗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古酒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慎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三方联合在《贵州日报》第12版显著位置刊登了《声明》。声明中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591号判决……因斗酒公司、古酒公司、百年慎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案的终审判决,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清晰地划定了地名商标使用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白酒企业市场行为、遏制“搭便车”现象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标志着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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