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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责任编辑:蕾蕾  发布时间:2026/7/10 11:49:02  文章来源:中国白酒网  作者:佚名

  为规范遵义市白酒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本系统全市同步开展白酒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排查一批风险隐患、纠治一批白酒行业突出问题、查处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销售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整治白酒生产经营乱象。现将专项行动的第九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贵州云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军歌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2026年2月6日,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贵州云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在其留样间发现1件(1瓶/件)标称产品名称为“枪王回春酒”(配制酒)(净含量:2.5l,酒精度:38±2%vol,生产日期:2025.9.5)的产品,标签上印制有“雄赳赳 气昂昂”“跨国鸭绿江”的标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2批次“枪王回春酒”,共计400件(1瓶/件),除留样的1件外,其余399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新蒲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军歌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桐梓县惠琴食品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2月3日,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在桐梓县旭锋副食经营部、桐梓县燎原镇小刚副食品店、桐梓县杨志权烟花爆竹零售店内共查到3件(6瓶/件)“习酒窖藏1988”并当场扣押。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3件“习酒窖藏1988”非习酒公司生产出售,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3件侵权的“习酒窖藏1988”均是从桐梓县惠琴食品超市购进,总货值金额6840元。由当事人在盘店过程中从上一任经营者手中流转所得,在盘店过程中当事人与前任经营者未签署合同,无法找到前任经营者,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超市未发现其他侵权白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桐梓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贵州永恒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将未注册的标识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6年1月8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贵州永恒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习龙”系列酒进行检查,“习龙”系列酒瓶身及包装盒上标注的标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贵州习龙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习龙酱酒业)签订《贵州永恒有限公司贴牌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提供基酒和包装生产,习龙酱酒业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提供包装材料以及市场宣传销售。当事人按照习龙酱酒业提供的包装材料生产“習龍”和“习龙”两类系列酒生共计6450件38654瓶。当事人未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习酒公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并将未注册的标识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且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将未注册的标识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贵州省仁怀市醉客酒业有限公司明知他人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6年1月20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购买的食品名称为“备战•50”白酒品相极差,疑似假酒。同时,该酒标注“备战”“五角星”图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对质量问题及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赔偿”。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2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贵州省仁怀市醉客酒业有限公司自2025年至2026年3月,与贵州华厂长酒业有限公司、北京茅酒一号技术研发中心(个人独资)、贵州华民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当时人明知签订授权协议生产的白酒实际不是贵州省仁怀市醉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前提下,依然为上述三家机构提供其生产许可资质,配合他人违法生产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非法提供生产资质给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贵州省仁怀市幸运之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非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案

  2026年3月27日,根据澎湃新闻报导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线索,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仁怀市幸运之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库存待售的“流香臺酒”依法抽样送检。该公司将包装车间出租提供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证生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流香臺酒”于2025年3月28日生产,生产数量为65件(其中,有卡盒“流香臺酒”5件,仅有标签白板箱装箱“流香臺酒”60件),两种不同包装的“流香臺酒”均标注执行标准:“gb/t10781.4-2024(优级)”,尚未售出。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明知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仍将包装车间出租提供给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无证生产白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非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作者:来源: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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