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史料的证明、逻辑的贯穿,从不同角度解读茅台酒历史上的重大变革。
2022年6月16日,中国贵州茅台酒(集团)有限公司段建桦总法律顾问一行六人走访原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贵粮公司”,已改制)老同志,回顾交流茅台酒商标的历史问题。
正巧当天,现场展现了刚刚收到的题述商标在巴西的注册证(电子版打印件)。此商标从1997年注册申请到2022年4月注册成功,历经25年之久,超乎人们的想象,实属少见。这一纸巴西注册证,承载着工贸合作的历史,也留下来了难忘的记忆。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也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利器。世界各国对商标进行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来赋予商标权,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取得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才能使商标得到法律的保护,概莫能外。
因为国家和地区不同,涉及到相关的商标法律制度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等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国外商标注册通常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出口茅台酒商标的形成和演变,可凸显出这一整体的脉络。
为什么茅台酒商标是由外贸公司注册?这要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政策来说。建国初期,实行国家外贸出口统一经营,由总公司或口岸分公司经营出口商品,内地省、市、区分公司按专业系统内部调拨出口货源。在商标管理工作上,1958年10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贸易部联合下发《关于出口商标问题和联会通知》,其中明确表示:“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无论在国内或国外注册,统一由各总公司掌握办理,这样既便于集中对外,也有利于管理和解决商标中的有关问题”。
在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和法律框架下,茅台酒商标是比较受到重视的。50年代初,茅台酒出口曾经遇到过商标问题。我曾就此电话采访香港五丰行李欢先生,他是出口茅台酒最早的亲历者和飞天商标的设计者,是最有发言权的。
他说,那时出口茅台酒的商标是“五星”(金轮),因国外反华势力的抨击和阻挠,不允许进口,不得不改换商标,把“五星”改为“飞天”,但不失其茅台酒的身份,使出口茅台酒不再受阻。这一点说明了飞天商标的价值和意义,是一段真实的历史事实。2022年6月李欢先生接受了香港茅台酒公司的访问,他与茅台人久别相逢的交谈,把隐藏的历史线索打开,具有特别的意义。
在茅台酒历史里能找到相应的资料,或者说历史会对相应的问题作出回应。
翻开首次茅台酒注册证,是中粮总公司驻香港五丰行在香港注册的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证,注册号:943of1958,注册时间1958年7月3日。接下来分别注册飞天贵州茅台酒全标和飞天图形的五个国家有:新加坡(1958年11月)、加拿大(1976年2月),英国(1976年10月)和马来西亚(1979年11月)。在外贸体制改革的推动下,1988年中粮总公司与贵粮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于1992年前以上五国商标无偿转让成功。这是飞天贵州茅台酒境外注册的第一阶段——1958年至1992年,34年,5件/5国。
飞天贵州茅台酒是双重商标,又称组合商标(文字+图形),于1966年4月由出口口岸广西粮油分公司在国内注册。1981年贵粮公司自营出口之后,1984年3月按照中粮总公司指示,通过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证号52609飞天商标由广西粮油分公司转让给贵粮公司。1985年 11月核准办理相同商标,相同类别的飞天牌商标注册证第23704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