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8月,在贵粮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后,按照《商标法》规定,与贵州茅台酒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第八条明确:“根据对外销售的需要及时在国外办理题述商标注册,以取得销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并与贵州董酒厂、习水酒厂等九家酒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88年因市场原因,除茅台酒厂外,终止了所有酒厂的商标使用许可的商标关系。
为致力推动茅台酒国际市场的开拓,之所以积极作为,加大境外商标注册的力度和保护措施,是对于茅台酒报以更高的期待和信心。1985年起,陆续在德国、法国、比荷卢、美国和日本等国注册飞天图形商标。1986年,在中国贸促会建议下,基于贵州茅台酒比飞天更为驰名,为更好地保护茅台酒,在以上诸国原注册的基础上,增加了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使其飞天贵州茅台酒全标注册,真正实现了组合商标,更好地发挥品牌的影响力。
从此之后,茅台酒国外注册的基础工作固定不变。从1985年至2004年期间,除泰国外,在日本、巴西等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等地,办理过程中都曾遇到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困难,但均通过法律和协商途径得以解决。在境外注册的国家覆盖了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共计40件/32国,为茅台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发挥重要作用。为扩大知名度创造名牌打下一定的基础。这是飞天贵州茅台酒境外注册的第二阶段——1985年至2004年,19年,40件/37国。
在外贸体制改革进入重要的阶段,1993年2月,贵州茅台酒厂进出口公司成立,拥有了进出口权。值得一提的是,期间,该公司与贵州粮油公司交叉出口,过渡期维持至2016年底终止。双方反复磋商,就国内外商标转让达成共识,认为在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是可以解决的。2002年8月双方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开启了境外商标转让流程。
截至2012年11月,除巴西之外的36国44件注册商标转让成功,仅有巴西注册延误至2022年4月。最终,37国45件注册商标转让成功,飞天贵州茅台酒商标权统一归属于该公司所有,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知识产权,完成了茅台酒商标史上的大事。据告,2003年3月该公司首次在牙买加申请注册题述商标第33类。2003年至今,这是飞天贵州茅台在境外注册的第三个阶段。
小结
飞天贵州茅台酒在境外注册商标,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演进的,应当承认其一定的局限和弊端。茅台酒标识上并不显示飞天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不一致,形成了中粮总公司与分公司和生产企业之间商标权属关系的分离问题,反映了工贸两者内在的相互合作的重要关系,又是矛盾的统一体。
这中间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的关系,难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尖锐地表露出来。
如何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商标权属关系的调整和理顺,势在必行,即商标的放权与确权。第一步,中粮总公司“下放”商标;第二步,贵粮公司转让商标,让生产企业拥有商标权,舍此没有其它选择。
实践证明,坚持改革方向,在已经具备的条件下,抓住时机处理好商标关系是正确的。商标注册是实施企业商标战略的重要基础工作,而且是企业战略服务的重要工作。茅台70年,不断创造新的辉煌,强有力地提升品牌力量,实现香飘世界的“大梦想”。